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人员均可申办居住证

2013年06月19日12:15  东方网
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即将施行的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相关情况。   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即将施行的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相关情况。

  东方网记者于量、徐程、杜丽华6月19日报道: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,市政府法制办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即将施行的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相关情况。根据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规定,申办《上海市居住证》条件为“两个合法稳定”,即合法稳定居住、合法稳定就业。

  对此,《实施细则》将“合法稳定居住”对应明确为“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”,即包括: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、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、单位宿舍证明和居(村)委寄宿证明4种;将“合法稳定就业”对应明确为就业、投资、开业、从事个体经营,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(聘用)合同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。

  市公安局副局长江宪法介绍了居住证的申办流程。来沪人员到居住地街道(镇、乡)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办《上海市居住证》所需证明材料;对材料齐全的,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,并将材料、信息移送核定部门,其中,就业、投资、开业和个体经营人员申办信息移送区(县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投靠、就读、进修人员申办材料移送对应公安派出所;经核定符合条件的,由核定部门通知制证。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签发;

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到公安部门送达的《上海市居住证》后,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,通知来沪人员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。领证时收取工本费。

  江宪法介绍说,持证期间,居住地址、工作单位或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,来沪人员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;对证件遗失、损毁的可挂失或补办。持证期限每满一年,来沪人员应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。对符合五种注销情形的,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予以注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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